最近TVBS被新聞局指稱外資超過 50%,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TVBS 宣稱時機正值他們追打高捷弊案,這「港資」變「中資」、「抹紅」的行動做得實在太明顯了。
於是TVBS一夜之間變成了正義的化身,而新聞局變成了政治迫害的打手。
我說啊:新聞局身為化粧師,這點基本的化粧技巧都做不好。事值時機敏感,所有言論應該更加小心才是,看看新聞局的新聞稿:
- 中華民國行政院新聞局全球資訊網 – 新聞局將邀集相關單位查明TVBS是否為中資媒體,違規情形依法處理,如情節嚴重不排除撤照。
- 中華民國行政院新聞局全球資訊網 – 姚局長表示下星期一發函TVBS說明持股由70%增至100%部分,以全盤釐清真相
第一則先在標題裡說,「將查明 TVBS 是否為中資媒體」,然後第二則又提出:
姚局長指出,衛星廣播電視法第10條規定:「外國人直接持有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股份,應低於該事業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十」。該條講的是外資,不是中資,而港資是否是中資,新聞局無法作進一步的瞭解。
如果是針對「是否為外資(超過50%)」,那跟港資、中資應該沒關係吧。難道說,如果是港資超過 50%,就不開罰?
現在被抄作成抹紅,然後淪為「誰是大陸同路人」跟「誰打壓新聞自由」的口水戰,何必呢?
新聞媒體的資本來源是一回事,新聞媒體的立場是一回事,新聞媒體的報導品質又是另一回事。
雖然這些新聞媒體老子都不老子了,身為老子的老子(雖然我最近總愛笑稱是僕人) ,要打應該從報導品質去打,抓著人家的立場,甚至資本來源打,這雖然是老子的老子可以做的事(所謂依法行政),但在氣度上,總是輸了人家一截啊。
注意條文裡面是這樣寫的:外國人”直接持有”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股份,應低於該事業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十。所以不管是港資或是中資,只要直接持有的比例不超過50%就不違法,至於間接持有的部份法律上沒定義,當然不違法。因此這個問題上其實有問題的應該是新聞局長自己沒把條文搞清楚就來模糊視聽。
NT:
是的,所以實在看不出來新聞局憑什麼,拿什麼來打TVBS。
不過這一來把 TVBS 的出資結構攤開來看,還真令人冒冷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