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研究倫理到隱私權

看完 十二個上班小姐的生涯故事,我印象最深刻的除了當時社會對「上班小姐」的定義與污名(不過才過了8年,現在社會的觀點又大不相同了)之外,另一個就是關於研究倫理的質疑了。

研究者是否事前告知被研究的個案? 如何告知? 告知程度? 如果告知了之後,個案的行為、對研究者的態度、所呈現的「事實」又會有何變化? 如果不告知,又如何處理所謂研究倫理的問題,難道只靠所謂研究者的自律嗎?

在物理上,有所謂的測不準定理,還牽涉到觀察者與被觀察者的交互影響。涉入愈深,不一定得到愈準確的結果。而牽涉到人的問題,更加複雜。人有人權,有隱私權,要不抵觸、干擾,就更困難了。

StarTrek裡,這種所謂的「研究倫理」,也表現在所謂的 Prime Directive 裡。針對未有 Warp drive 的星球,選擇的是隱匿觀察的方式,不得讓被研究者察覺觀察者的存在,有點像是野生動物的觀察方式。而有幾集,就是在探討萬一被研究者察覺到觀察者的存在,甚至產生互動,會發生什麼樣子的難題和處境。但很明顯的,由於野生動物相對比較沒有隱私權的問題,因此也不完全適用在這個個案的研究報導之中。

大概一年前吧,媒體報導流行的針孔踢爆方式,記者偽裝成客戶去偷拍踢爆所謂的「黑心商家」,站在所謂的「社會公義」、「民眾有知的真相」立場。但有時一些針對所謂「特種場所」的「深入報導」也是應用這樣的手法,可能也會衍生對所謂的隱私權的問題。

再來,雖然檢調有所謂的「偵察不公開」,但是媒體(有時是檢調加媒體)對「嫌疑人」的追殺式報導導致受報導者承受過大的壓力,甚至造成所謂的媒體殺人論。之前的不倫戀教師自殺,近日的鐵路怪客事件,死者的先生因為所謂的「未審先判」而自殺,都是所謂大眾知的權利和個人隱私拉扯所造成悲劇的例子。

界限在哪裡? 準則又在哪裡? 國外或是學界可能已經有了,但是業界有在用嗎? 還是只有選了「新聞自由」的部份來用?

套句常在新聞裡面聽到的結語:「XXX的心裡自有評斷。」

在〈從研究倫理到隱私權〉中有 1 則留言

  1. 你好:

       因要做一份關於「研究倫理」的報告,想稍微擷取第五段的內容作為報告引證,請您同意。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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