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ee Oiwan: 這是自由的香港嗎?

坦白說,看到 Oiwan Lam要因為在網頁上放了一張位於Flickr上的裸體藝術照片而面臨最高 US$ 60,000 (快台幣兩百萬) 及 最多 12 個月的牢獄之災,我是有點驚訝的。

一方面,是因為 Oiwan Lam 是我參與的 Global Voices Online (全球之聲) 的東亞編輯之一,我之前要在GVO上發佈文章都會請她幫忙;另一方面,則是之前對香港的印象,應該是一個很繁華、很自由開放的城市。沒想到號稱為東方之珠的香港,會用這樣的一種方式和標準來看待、來對待人民。

事情一開始是這樣的。香港中大學生報新增了情色版,引起一番討論,在此同時,一位網民因為「在文章中擺放色情網站連結(hyperlink)」被香港政府依觸犯《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而罰款 HK$5,000。為了抗議這種「放成人超連結竟然有罪」的法律,Oiwan 在香港獨立媒體網的一篇文章中(內容已移至這邊),放上了一張從 Flickr 上找來的裸體藝術照片。然後….就被控告了。這其間香港政府影視處和Oiwan (文中的藹雲)的對話,以及她挑選這張圖片的原因和界限,可以在《違反日常經驗的官僚/道德審裁》這一篇中一探究竟。

我想到之前台灣所發佈的網站內容分級制度,以及其帶來的笑料。但即便這分級的方式是多麼的可笑,這個分級制度也只是提供軟體一個判斷的準則,而非引人入罪的工具。到目前為止,我還沒聽過台灣有人因為在網站上擺放成人網站連結,而導致被罰款/入獄的案子(動物戀人獸交事件二審無罪定讞)。我所知道的,是在網站上擺放音樂下載連結而被移送,但那是智財權的領域,跟這起事件又有些不一樣。

我認為,所謂的「成人資訊」,不應該被認作是「大眾不適宜接觸的資訊」,而是「被標明不適合兒童接觸的資訊」,電影分級不也是如此? 規範的是兒童,而不是成人。更何況,今天Oiwan用來「抗議」的圖片,我認為是藝術,也無不雅。這起事件,就跟我最近剛剛校對完的《薩爾瓦多:抗爭與恐怖主義的區別》類似,都是法律被濫用之後所產生的可笑案例。

最後,在檢視關於這起事件的相關資訊時,我才得知原來香港的Flickr禁止用戶瀏覽非普通級(Safe)的照片

同時,Flickr 於六月中推出香港中文繁體版,除了加入中文介面,還加入了一個全球只有四個地區獨有的功能:內容分級過濾系統。在此過濾系統下,香港用戶只能瀏覽分類為 「Safe」的相片,其餘「Moderate」及「Restricted」類別就算年滿十八歲都不可觀看。當中,藹雲使用過的照片及該攝影師 Jacob 的其他照片都被歸類為「Restricted」。

這….會不會太荒謬了?

在〈Free Oiwan: 這是自由的香港嗎?〉中有 6 則留言

  1. 您好,個人覺得這篇文章的論點很有價值,因此引用於個人在中華出版倫理自律協會的討論區文章中,先謝謝您的寶貴意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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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自動引用通知: Just a Sideki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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