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對於勞基法修法的看法

寫完標題後,才發現題目中有三個法。(好,第一句就離題了)

會寫這個題目,其實是有原因的。大概在幾個月前,會社安排了勞基法的相關課程,請了個律師站在資方/公司的立場,為我們解讀在勞基法施行過程之中,可能會碰到的爭議和實務上的見解。這些實務上的見解包括法院的判例以及勞工局的解釋。課程所包涵的,主要是出勤,請假以及職災相關的見解和規定。因為是會社安排的課程,所以律師主要是提醒我們以資方的立場在處理這些事情上,法律所給予公司的權力和相關規範,以及要注意的地方。這些要注意的地方,主要是在萬一發生勞資爭議時,可以避免第一線的我們處理不當,造成會社HR後續處理的困難。但是律師也說,如果今天花錢請他來上課的是勞工,他也會提供在法律上不同立場的見解和切入方向。

總之,在那堂課之後,我算是自認為對於勞基法在出勤的相關規定上,有多了一些些的理解。

這一些理解,導致這次勞基法修法造成爭議的當下,一開始我是十分不解與困惑的。因為以我的理解,這次的修法其實就條文來看,是降低了法條上模糊的地帶,給予了勞工更明確的保障。當然,我也不確定自己是不是因為上了之前那堂以資方為立場的勞基法課程,才會有這樣的想法。因此找了個時間,我又自己重新看了一次,再次確認了我的觀點。我這個非法律專業的人,會藉著下面的路,試著走出我對於勞基法修正草案的理解和看法,就如同當年我藉此慢慢建立我對於媒體的看法一般。

當然,還是老話一句,有不同見解的,歡迎建設性的討論。我的看法是可以在討論的過程之中,被影響,被修改的。

好了,那我們開始吧。

labor

在修法之前,勞基法所規範的出勤裡,除了病假事假特休彈休婚假喪假等一堆因為個人事由所申請的假之外,還有兩種假,一種叫做例假,另一種叫做類似國定假日的休假。這裡我就如同高若有的那一篇一樣,稱之為休假好了。也就是說,在之前舊版本的勞基法裡,勞工其實一週只有一天的的假,也就是「例假」而已。那之前我們大家習以為常的週休二日,又是怎麼回事呢?那只是把其他六天的工時,集中在五天內上班,然後週六就可以「休息」了,這就造成了週休二日的表象。但這個表象裡,週六這個休息日,其實法律上是作為上班日對待的。所以如果週一到週五把工時都上完了,週六去,就算是加班了。但也有公司可以不走這套(把六天的工時在五天上完),讓勞工在週六來上班,就法律上來說,是允許的。(法律本來就沒有規定要週休二日)

而在這次的修法裡,就把大家習知的這種「週休二日」寫入了法條,用大眾習慣的「休息日」稱之。也就是說,在休息日的部份是把週休二日的法條更新成大家習知的現狀而已 (一例假+一休息日)。

到了這邊,可以前往高若有的那篇文章,裡頭對於三種假 (例假,休假,和休息日)的性質(穩定性/完整性/昂貴性)和補償方式都說得很清楚。

那許多人喜歡的兩例假呢?當然比現況更好。畢竟例假日是很強力的假,不能隨便被剝奪,許多「慣老闆」 們更難以各式各樣的方式去規避法規,而且例假日來上班除了給加班費而言還要補假(而且就算上班一小時也要補一天假)。聽起來對勞工是大利多。

可是對資方呢?對資方而言,這是政府把休息日的彈性從勞/資雙方手上奪走。本來休息日是有彈性的,想放假的人放假,不得已要來上班/加班的人,也有加班費可以領,勞資雙方合議即可。現在對資方而言算是利空。而且例假日叫員工來上班還有一個很強大的限制,除了加班費和補假之外,還必須符合天災、事變或是突發事件,並且要在24小時內向政府核備。最後這一項不是用錢就能解決的問題。

也就是說:

  1. 舊法:休息日是模糊的,無法條規定。
  2. 修法:休息日有法條規範,符合現況。在某些情況下,對勞工而言是有小小的利多的。(例如週六來上班/加班的薪水)
  3. 兩例假:對勞工利多,對資方大利空,因為請員工週六來加班的代價太大 (加班 + 補休 + 需特殊情況 + 需24小時內向政府說明理由核備)

所以我一直覺得有點怪,為什麼有一些人的說法是:這次修法不修成兩例假就是政府傾向慣老闆呢?要說,也應該說是維持現狀,沒有向勞工靠攏罷了。

而週休二日如果變成兩例假,以現在的「需特殊情況 + 24小時內核備」的限制,反倒是會讓想要週六來上班的人,不管是在大公司,還是新創小公司,都遭遇到法規的麻煩。我認為,現有法令用一例一休,保持週休二日的「彈性」 ,對勞工和資方都是有好處的。當然還有一個方式,就是用兩例假,然後把特殊情況和報備的條文取消,這樣對勞工而言賺到了一個補假。但這樣一來,卻又減損了原來例假的昂貴性。少了政府對例假的「監管」,誰能說,無良企業不會因此把例假當作是有補假的休息日呢?

我們常常說,政府需要在法規和環境上鼓勵新創公司/亞洲矽谷,而不是只會蓋園區。用看似對勞工的利多,減損勞資雙方合議的彈性,真的會比較好嗎?

再以新政府的思維來看,以蔡英文總統之前的經歷,會發現她擅長的的是談判和溝通。之前程天縱先生的文章也有提到,談判就是一種雙贏/雙方各取所需的過程。利用修法的機會把之前模糊的地帶拉到「符合現狀」,提升了一些勞工的權益,而對大部份勞工沒有什麼影響,這個方案應該也是比較容易被企業所接受的。用這種雙方都尚可接受的方式,讓法規更符合現狀,我覺得是很好的方式啊。

以上是我的觀點。

對了,少了七天假我也很不爽,不過,這應該又是另一件事了。

延伸閱讀:

發佈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