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量的邏輯

電視新聞裡,常喜歡套用這樣的邏輯:

1. 在 A 裡檢驗出 B 過量。
2. B 過量會導致 C 症狀。

然後,到了閱聽者的耳朵裡,就容易變成 民眾使用/食用了 A ,會導致 C 症狀

很有技巧的,在第一句裡,所謂的過量和在第二句話裡的過量是不是指相同的程度,被避開了。

於是,記者只要先得知在 A 裡檢驗出 B 過量(ex: 較標準值多 50 % ,達到 15ppm),然後再訪問專家學者醫生:「如果 B 過量會怎樣?」當專家回答:「如果過量攝取 B ,一次/累積達到 XX mg時(經換算要吃掉 XXXXX 公斤的 A ),會導致 C 症狀。」,再套用下面的模版,一篇報導就形成了:

標題: 黑心 A 含 B ,會導致 C 疾病。
內文:

A 是大家常用的食品,但是您知道市面上常見的 A 裡,有百分之XX是含有過量的 B 嗎?
(帶出桌上或市場裡 A 陳列的鏡頭)
OOO 抽查指出,市面上有高達百分之 XX 的 A 所含的 B 過量。專家指出,B 過量會導致 C 症狀的發生。
(切到專家訪問的鏡頭)
專家:「攝取過量的 B ,會導致 C1、C2、C3 等症狀….blah」
(切回 A 陳列的鏡頭)
黑心商品 A 充斥市面,引起民眾恐慌、叫苦連天。大家在使用/攝取 A 的時候,不可不慎,消費者的健康在哪裡,政府的公權力又在哪裡?
記者 YYY 為您報導。

搞定!收工! 今日新聞業績又完成 1/N。

在〈過量的邏輯〉中有 9 則留言

  1. 不知道現在新聞相關科系的教科書裡是不是將新聞報導的寫法公式化了..
    造成現在的新聞幾乎如出一輒

    不知道是不是因為新聞解禁之後 ,為因應大量的記者需求 , 造成這些新聞傳播教育單位大量的生產記者 , 利用公式化的教學方式讓這些所謂未來的新聞人能夠快速的因應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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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事實上,很多現場並沒有這樣的二段論。

    大多是專家直接講某某東西含有什麼什麼、吃多了會如何如何,食用與病症之間的關係,大多是發稿單位自己講的,這樣新聞才會曝光,一氣呵成,中間沒有停頓。

    電視台記者心機沒有那麼重,大多是人家講啥他就報啥。

    有空親身去一趟記者會便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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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艾迪洪:
    新聞報導有公式、模版不是一件壞事。因為好的公式/模版可以讓記者遵循之前前輩所完成的好報導,跟著寫出一個客觀又詳實的好新聞。

    但是壞的公式就不可取了 🙂

    Portnoy:
    相同的新聞看多次,總會有規律可循的 🙂

    Richy:

    首先,經你這麼一個提醒,常見的「XX會」/「XX民代」開記者會,可能要把文中的記者換成發稿人。

    只是這麼一來,又引出一個問題:

    「記者大多是人家講啥他就報啥。」

    當記者在收到發稿單位的新聞稿時,往往會去採訪專家,作為「背書」。這樣下來,往往沒有心機的記者,成了有心機的發稿單位的「幫手」,連被採訪的專家也拖了下水。但我也碰過例子,當記者在採訪專家時,可能是為了新聞篇幅,可能是為了強調效果,加強閱聽者的印象,而往往把專家的「但書」給省略,這之間所造成的邏輯謬誤,就是我文中所要強調的重點。

    民眾或記者都不一定是某行的專業,但至少基本的邏輯要具備,也不能有意或無意地忽略所謂的假設或但書,這樣才是為閱聽者把關。而我覺得一個記者,應該在當初受訓/學習的時候就要具備這個基本的能力。

    另外,這幾年來有一些「黑心XX」的新聞是由新聞記者自己去搜證揭發的,但是報導「危害」的方式也卻如我文中所言不合邏輯,與有無發稿單位無關。這個現象我印象中首見於蘋果日報/壹週刊,其通常在文後加一段專家訪問或加一個小框,說明其「危害」。有可能後來「蘋果現象」風行之後,一些記者為了追求報導的強度,而效法其作法。

    我不是從事新聞的專業人員,很高興有對新聞界比較了解的人交流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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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其實有沒有想過”安全標準”是怎麼訂的?

    你在環境、生活中會接觸到的有害物質的來源可不只一個
    可能單吃A產品,要吃到XX公斤才會有問題,但是你同時在吃B, C, D….,另外又接觸、呼吸了SS, GG….全部加起來可能早就超過安全量了….
    所以每一種東東都有各自的安全標準,這個安全標準絕不是訂成只要超過,一吃就會出事的標準,而是只要低於這個標準,不管怎麼吃都不會有問題

    台灣的記者和新聞的水準真的不怎麼樣,但是,真的全都是危言聳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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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天刀:
    不,這些新聞不全都是危言聳聽。

    不過讓我試著解釋你所提的狀況:

    單吃 A 產品,吃到 XX 公斤才會有問題。
    同時在吃 B,C,D,接觸、呼吸 SS,GG,然後加起來超過安全量。是有可能的。

    這裡所指的安全量我假設指的是與 單吃 A 產品吃到 XX 公斤所累積的量是相同的。

    那麼同樣的道理,在訂定標準的時候,是訂定遠低於致病的標準,為的就是要顧及像你說的現象。也就是說,標準在訂定時,已經考慮了「當同時在吃 B,C,D,接觸、呼吸 SS,GG」,然後加起來的情況。

    因此,即使「同時在吃 B,C,D,接觸、呼吸 SS,GG」,當 A 超出法定標準,整體攝取量多於「致病」的可能性還是不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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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自動引用通知: 終極邊疆BL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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