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 Jacky寫了這麼個一篇對自己的內容負責任 ,提到某一個作者由於blog文章被引用而關掉自己的blog(事件詳情請參照網摘的引文 – 網絡暴民 Jacky’s Blog)。Jacky在文中說明了對於網路文章的公開性、引用及被引用、合理使用的範疇、出版方式/授權、如何避免被搜尋器爬到文章的方法等。
文章說明的很詳盡,我也很認同他的說法。
突然,我想到了之前在石榴放蕊 上發生的作者抗議被網摘事件。結果到最後,作者eliner因此而「再尋芳草去」。eliner的網誌我常常看,她最後選擇了這一個方式,我覺得非常可惜。
對於石榴放蕊這一篇文章的引用方式,我想了好久,也上去她的網站尋找相關的著作權聲明。最後我選擇先留言徵求她的同意,然後採取「附上連結,外加trackback過去」的方式。但是就我的立場而言,仍然認為引用是可以不經作者同意的(因在合理使用範圍內)。
對於什麼叫侵權,文章作者保有什麼權利,什麼叫合理使用,法律跟所謂尊重的界限,blogger(和留言的朋友)對於自己擁有什麼權利,自己沒有什麼權利,也許仍然有爭議,也許仍然需要多一些了解。
而我自己的看法是,被網摘或是引用,不應被視為一種侵犯權利(更不是著作權或是偷竊)的行為,而應該被視為合理使用的一部份。只要網摘沒有全文引用,有註明出處,就更能減少爭議。最後,感謝創用CC,提供了更為明確的權利義務。
我覺得在blogyou那串討論裡有一個回應頗值得採納,那就是:「以後看到站上沒有用CC授權的,就不要去引用」。這樣或者避免太多麻煩吧。畢竟有很多時候,引用所牽涉到的是kimochi的問題,倒不是適法性的問題。
原來台灣也早有這種事例了~~
其實很多時,這些「不願被連結引用者」,都是很願意分享的,但一定要先「問過」他們,他們將之視為一種「尊重」。
但同時,我也想他們「尊重」合理使用的背後精神 — 言論自由。
另,就算使用 CC,也會有這麼一句:「您合理使用的權利及其他的權利,不因上述內容而受影響。」
唉~伴月都已經不知道該表示什麼了… 像伴月寫的有關 Miranda IM 前些日子(現在還是有)一直被人複製(連名字、內容都沒改)
最近還遇到一個疑惑。有一個叫做tomsun broker(湯姆太陽掮客)的聯播網站把我納入他們的聯播清單裡,可是我從來都沒有收到這個網站要求加入聯播的要求哩。老實講,我覺得這年頭「個人網站」作事情,要比「商業組織」有禮貌多了。:-(
我被推薦來看這篇文章,原本想順手收入智邦的網摘,讓更多人看到,或許可以有更多討論;但是就在我想網摘的那一瞬間…呃,抱歉,還是先問一下好了,可以將本篇摘入「智邦Myshare網摘精華」嗎?
我也是。為了查一些網路言論的資料一路連到這裡。同樣想收為網摘文章,不知是否同意?謝謝您。
To 豬小草:
「以後看到站上沒有用CC授權的,就不要去引用」我倒覺得太過了,畢竟不是每個blogger都知曉CC,而且以blogger的立場,也有權利引用其他的授權方式,或是甚至不標示授權方式。至於別人把我的RSS加入作為聯播清單,我倒不覺得有什麼。除非 — 被拿去作為商業行為。
To Jacky:
「知會」原作者,我覺得是一種尊重,尤其是在轉載的時候。但是如果是引用或是網摘時,「不先知會」原作者,我不認為是一種「不尊重」。也因為CC明確的權利義務規範,我個人認為比「All Right Reserved」好多了。
To 工頭 and 迴紋針:
我認為網摘和引用都是合理使用,也不用先經過作者同意。所以當然非常歡迎二位將這篇文章引至網摘、社會書籤、或是在文章中表達自己的想法。
我在tomsun broker的網站上看半天,不知道他們是公司還是組織,總之不是個人,反正我很不喜歡。但是,也懶得去申訴了。至於網摘,我覺得個人摘、非營利組織摘,都OK;但是像智邦的狀況,就像你在石榴那裡看到的,其實是會有反彈的。
言論自由應該是廣泛且普及的,如果發言的人有權力決定誰可以引用、誰不能引用,最後可能就會演變成「歧視」。
自由軟體如GPL 的規範裡有一點非常重要的精神是:No discrimination。一但你同意釋放出某個權利,就不能有任何的 discrimination 。CC 也包含 No discrimination 的精神。當然,我們不能強迫每個人都接受 No discrimination 的觀念,但我認為 No discrimination 是值得推廣的概念,而且是非常重要、非常基本的概念。
Jacky 是以個人身份做網摘,還是被反彈。反彈者的理由可能有很多種,也都有各自的理由。不管如何,引用與網摘是言論自由的一部份,但認為受到言論自由侵害的人,當然,也有權力去說明他們的不舒服。
大概可以瞭解ROACH的推論。不過,我覺得或許慢慢的,依其不同開放上的需要,會有人選擇使用像無名或MSN SPACE那種可以設定瀏覽權限的BSP,也有人會選擇像BLOGSPOT這種一點都不設防的BSP吧。這樣其實也好,爭議會少一點。
對了,補充一下,大家討論引用、網摘時,通常會往著作權法討論,這方向可能不太對。如 tomsun broker ,他可能違反的是「公平交易法」之類的法條(但小心就能避開),這也是為何Google News 要撤下法新社的新聞。
您好,我是TOMSUN,在BLOG聯播中看到這篇文中,真的很報歉這個聯播會造成大家的討論。在此以下有五點說明:
其一、TOMSUN BROKER是一個非營利性的網站,過去是、現在是、未來也是,我們只是一群熱愛上網的朋友組成的網站,並非是商業組織。
其二、我們的RSS聯播並非全文,而是依RSS所設的開放權限來聯繫,並非完全擷取網站上的內容,要看全文的人必需連結到原始出處的網站上,我們有提供原始出處的連結,用意只是提高大家能見度的方式。
其三、如果不希望我們聯播可以馬上寄信跟我們說,我們會馬上刪除。
其四、我們有依照Creative Commons 執行,我們的本意本來就不是為了擷取他人的全文,著作人的本體仍是原始出處,本站只是要讓大家有個共同聯播的地方,就如同搜尋引擎的連結網址作用一樣。
其五、不知道您是否想要聯播,如果不需要,我們可以立即作刪除的動作。
這是我們的說明,真的很報歉,讓大家困擾了!
我們已將終極邊疆BLOG與豬小草的blog先移除聯播,若需要恢復聯播再與我們聯繫,不好意思,打擾你們了
TomSun
ROACH:
「公平交易法」?可以再說的更多一點嗎?我沒有想過從公平交易法來思考聯播或網摘的問題,願聞其詳哩。
I got the answer from this article.
http://openepaper.nat.gov.tw/epaper/org_new/9/09_07_9.htm
沒錯,就是「公平競爭」的概念。不曉得國外是用什麼法律去管公平競爭?在台灣似乎是「公平交易法」。
上頭那篇文章是這樣解釋為什麼用公平競爭作為判決依據的:
在國際上的深入鏈結實務案例中,英國1996年愛丁堡法院的Shetland Time Ltd. V. Dr. Jonathan Wills and Zetnews Ltd.案,以及美國的1997年的Ticketmasterv. Microsoft 案中,雙方最後都以和解收場,被告分別同意刪除對於 Shetland Time Ltd 及Ticketmaster 的深入鏈結,僅鏈結至對方的首頁,當時的思考並不是著作權的侵害,而是有無違反公平競爭的爭議 ,因為深入鏈結跳過首頁,會影響首頁的計數與廣告收入。
而我搞不太懂的地方是,今天這個判決可以成立的前提應該是針對兩造都是商業組織(例如法新社 VS GOOGLE)吧。如果今天一個是「非營利團體」(例如憂鬱馬戲團),另一個是「商業組織」(例如GOOGLE),那前者根本不能宣稱後者的深度連結影響其首頁技術與廣告收入阿。因為馬戲團根本沒有廣告收入哩。個人的部落格也一樣。
不知道這是不是ROACH所說的「規避的小技巧」?~XD
我同意引用的確是可以不經作者同意的,但若多此一舉留言問了作者呢?是不是該具備”萬一作者不同意”的心態呢?
網路,基本上是開放的,”引用”完全合理,但是有理不一定有禮,不是嗎?
很感謝版主抬愛,我流浪去尋芳草,一個月後,已經回來了~因為芳草碧連天,隨處有芬芳..
Eliner:
很高興又看到您的文字。關於您的問題,當初第一次在您的blog看到這個問題時,我也有想了一下,以下是我的想法:
「多此一舉留言問了作者呢?是不是該具備”萬一作者不同意”的心態呢?」
我認為是的,的確應該會有「萬一作者不同意」的心理準備。
但是詢問作者這件事,應該解釋為「尊重」,而不是「將是否能引用的權利,交給作者」。
當原作者希望能先獲得通知,而我選擇通知,並不是因為「不通知就不能引用」,而是因為我尊重原作者,希望他能夠「祝福」”引用”這一件事。但是我也作好了心理準備,當作者不同意引用時,我該如何反應。如果今天這個引用並不是對我的文章或是論述非常重要,或是我可以找到得另外的引用來源,那麼我會選擇尊重作者的意願;如果這個引用非常重要,可能我本來就是要針對這引用發表我的看法,或是我要提到相反的看法,那麼即使作者並不同意引用,基於我所擁有的權利(引用文章/合理使用)的權利,我依然會採取引用的動作。
是的,「有理不一定有禮」。我覺得有禮的是:「留言問原作者」這個動作,而不是「留言問原作者,且經由他的同意才引用」。
不曉得,我對「有禮」的看法,表達的清不清楚? 🙂
TOMSUN在啪啦夫那裡說我四處放話損害他們名譽,不知道TOMSUN在意的是不是我在這裡的留言。OKOK,我們來補充一下,TOMSUN不是一個商業組織喔,他是一個非營利組織;而且我很高興我可以在那裡聯播。
這樣可以嗎?
我們是很誠心與大家相處,也不是非要您解釋什麼
只是我們的型態就是很單純的非營利網站
換作您是我們,應該也會有這樣子的反應
但是,也很謝謝您,剛誤會您了,對不起!
tomsun
的確,換做是我,也會生氣的。唉,經此事證明,CSS跟字型大小很重要。
有一個網摘師,把我的文章引用到他自己的部落格。然後他就網摘了他那篇文章。
我一直不知道,直到看到智邦電子報裡的網摘標題,點進去看到網摘師的東西,才知道那是我的東西。
雖然他有註明出處是我的部落格,不過動作卻是網摘他自己的部落格。這感覺真的挺怪的。
網摘師,有時候真是個奇怪的東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