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才叫烏龍新聞?

一個名為「新聞公害防治基金會」的組織,每兩個月就會公布一次報紙觀察報告,統計各主要報紙的「烏龍新聞」。不過,在最近一期的報告出爐後,竟然引起「榜首」的中國時報大力抨擊。動用了社論及特稿,將此基金會稱之為「御用的媒體觀察組織」,將「殿後」的自由時報稱之為「御用媒體」,將這個評鑑稱之為「烏龍評鑑」。那篇衝著自由時報的社論我這邊就不說了,我想談的是那一篇特稿:

2007.01.04  中國時報 張景為/特稿:
不容「烏龍評鑑」混淆視聽

其實我看到這篇特稿時,覺得裡頭有的地方說的還蠻不錯的,像是:

從新聞專業來說,當事人的說法當然應該被平衡報導;但任何對社會經驗稍有涉獵的人,也都了解,當事人的說法只是整個新聞事實或真相的一部份。新聞當事人、特別是政治人物,基於各種顧慮或處境,甚或是利用媒體傳遞訊息卻又不願曝光招來壓力,常常會私下向媒體交心,公開卻又否認,尤有甚者,遇到狀況乃至被「抓包」時,往往就是說謊避災,這些現象在狡詐權謀的台灣政壇,可謂不勝枚舉。

面對這些複雜的狀況,專業負責的媒體應該深入追蹤,既提供當事人應有的「否認」權利,又適度保護消息來源,更告訴讀者事實真相,怎麼如今在新防會眼中,為當權者塗脂抹粉掩蓋真相的媒體,反而成了模範生?

是的,當事人的說法只是新聞事實或真相的一部份,即便採訪了事件所有的當事人,可能寫出來的報導仍然與真相有所出入。負責的新聞媒體應該善盡查證的責任,儘可能發揮專業上的判斷,寫出最貼近真相的報導,以求無愧於心。而如果事後發現報導有錯誤,也應該做出對應的公告或是澄清的報導,不要讓相信報導的讀者被一直蒙在鼓裡。

這一點,中國時報,或是其他的媒體做到多少,我想很多人心裡應該有數。不過,這依然不是今天的重點。今天的重點在往上一段:

評鑑中最可怕的,就是新防會對「事實」的主要認定,竟然是新聞當事人(個人、機關、團體)的否認;凡是違反該會此一「鐵律」,幾乎就會被當做是烏龍報導。

特稿中認為新防會的標準在於「當事人否認 ->非事實->烏龍報導」這條鐵律,也因此,才有後面所提到的當事人的說法不代表新聞事實,更不代表因此該則報導是烏龍新聞。

然而,新防會判定烏龍報導的標準真的是如特稿所提的「鐵律」嗎? 正好,在新防會的網站(還真陽春)新聞稿中有詳細的報告內容可供下載(雖然排版很糟,非常糟),一開頭就有定義出「烏龍新聞標尺」:

  • 新聞重要版面頭題或獨家報導,事後被當事人(個人、機關、團體)否認者。
  • 新聞報導轉述或轉載其他新聞媒體等不同消息來源,卻未經查證或証實者。
  • 新聞報導對消息來源有無誤聽、誤解、誤釋、誤讀,或濫用匿名便宜行事,或濫用民意代表免責權,或錯誤引導而悖離事實者。
  • 新聞報導有無對消息來源進行實質新聞查證,向當事人(個人、機關、團體)一一求證其受指控事項,或僅有部分當事人回應者。
  • 新聞報導對司法偵辦中的案件,有時雖可以匿名保護消息來源,但事後証明不符事實,或經當事人(個人機關、團體)出面或以記者會、書面聲明、律師代表聲明否認者。
  • 以新聞特稿、新聞分析或綜合報導等方式,刊登重要版面或頭題,其消息來源未經查證,或難辨其真偽者。同時,新聞報導夾議夾敘,以據透露、據指出等匿名方式,未經查證,難以分辨其消息來源真偽,且刊登重要版面或頭題,事後證實有誤者。
  • 攸關國計民生或受社會關注之報導錯謬者,不論其版面標題欄位大小或排序。
  • 若新聞報導被當事人(個人、機關、團體)否認,而事後不論時間長短,發現有誤,仍以當月情況為主,視為烏龍新聞。
  • 若新聞報導或標題有「疑似」、「不確定」內容,或有「主觀建構」或刻意編排者,則另在「新聞編寫」中作評比,不列為烏龍新聞。

看完之後,還會覺得新防會所謂的判定標準,是那麼粗糙嗎。

而且在報告內容裡,有針對每一則被評鑑為烏龍新聞的報導,指出該則報導的錯誤、缺失、和備註。我找了一下該篇特稿中所指的經過證實的「烏龍烏龍報導」(負負得正嘛),供有興趣的人參考:

  • 呂秀蓮與王金平政治結盟:報告裡頭沒有提到這則「烏龍報導」(我用「呂」作關鍵字去找也沒看到),是特稿作者張景為眼花了,還是這則新聞是在更早時候的報告內?
  • 李登輝擬籌組第三勢力:報告中評判的依據是

    在11月1日A6版自由時報報導:「台聯黨主席蘇進強澄清表示,李登輝前總統從未說過組黨,也沒有所謂屬意王金平的問題。純屬其個人的推論。」既為蘇進強個人說法,更談不上2008總統人選的事。

  • 陳總統邀陳瑞仁溝通,有干涉司法之嫌:

    4日自由時報A3版報導:「檢方書類顯示 扁未干預司法」據4日見報的陳瑞仁檢察官起訴書內容,即清楚顯示總統未曾伸手干預司法。5日自由時報A6版報導:「高檢署檢察長謝文定、台北地檢署檢察長表示,從不過問案情,何來總統干預之說?

特稿裡頭也還有一段,讓我看了覺得有些好笑:

新防會還在其評鑑報告中,指有些媒體「荒唐下作、未經查證」,用語之肅殺,令人發顫。

回頭看看評鑑報告的原文,這八個字是出現在前言,而且前後文是:

緣起:台灣新聞媒體是公認的社會主要亂源之一,整體而言,其惡質只亞於立法委員。財團法人廣電基金曾於2005年12月24日公布2005年十大烏龍新聞,其荒唐下作,未經查證,不符事實,錯謬百出,處處可見,實在愧對國人,且踐踏新聞專業倫理。為此,新聞公害防治基金會於2006年元月起,闢錄當月報紙新聞烏龍事件,供社會參考,並期待業界檢討自省,共創正常而負責的「第四權」。

用語的確肅殺,可是人家指的是烏龍新聞,不是指媒體,好像有人對號入座了……

在特稿中,有提到一件我也覺得是新防會應該要做的事:

另外,新防會做了這麼多評鑑,也總該讓外界了解其評鑑具體內情:例如有幾個人在做這評鑑?評鑑方法論為何?該會的資金來源與政府有無關係?其主事者有沒有兼任國家通訊社、政府審議委員會的職務或支酬?有沒有擔任特定媒體的顧問?

不過後來發現,在2003年 新聞公害防治基金會的回應(當時是針對聯合報社論的回應) 已經有提到相關的資訊:

新聞局委託民間機構進行媒體觀察,行之有年,過去三年均由新聞評議會得標。本會今年參與競標,經過公開招標、評審程序,過程合法透明,可受檢驗。日前新評會及《聯合報》指其間有「綁標」「內定」之說,均係未有證據之誣衊,侮辱評審學者、新聞局及本會,
 
受限經費,本會乃選擇包括二家主要報紙、每天以四個版面為觀察範圍。而且本會認為,當今報紙處理新聞是否查證、平衡、明示消息來源等基本專業倫理,實較諸 色情、暴力、血腥等問題更值得關切,乃試擬標尺加以衡量,由兩位新聞學教授帶領三位研究生主其事,另請專家學者參與

當然,到底光靠這樣的成員組成 (或者要說,成員的「顏色」),是不是能夠做到所謂公正的媒體觀察,是一個可以討論的問題。如果覺得這樣子不好,那麼有沒有其他更好的辦法? 甚至對於前面所提到的「烏龍新聞」的認定標準,有沒有修正的空間? 還有,如果今天媒體觀察機構冤枉了某則新聞,那麼該怎麼辦? (我認為應該用同樣的標準去檢視,公開澄清並且道歉,就如同媒體一樣)

這個媒體觀察組織(或者說是機制),有許多討論的空間。但我認為,中時的這一篇特稿,或者用語更誇張的那篇社論,只是在打爛自己認為的「質報」招牌而已……

後記:結果寫了這麼多,還是沒談到「怎樣才叫烏龍新聞?」

在〈怎樣才叫烏龍新聞?〉中有 3 則留言

  1. 自動引用通知: -TMA-1- » [2006/09/16 - 2007/01/26] 我正在關注
  2. 廣電基金、新聞公害防治基金會,不就又是兩個假中立的泛綠外圍團體嗎?就是用放大鏡努力檢討別人,再拿著公害防治、媒體監督、新聞自由的大旗到處揮。
    笑笑就好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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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ao 發表迴響取消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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